發布時間:2019-04-01 來源:煙臺舜康
項目廢水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級標準。
驗收監測采用的標準及其標準限值見表6.1-1。
表6.1-1 廢水驗收監測標準及限值
類別
執行標準
污染物
單位
標準限值
總排口
《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表1B等級標準
pH值
無量綱
6.5-9.5
CODCr
mg/L
500
BOD5
mg/L
350
氨氮
mg/L
45
SS
mg/L
400
石油類
mg/L
15
總磷
mg/L
15
總氮
mg/L
70
氯化物
mg/L
800
苯胺
mg/L
5
溶解性總固體
mg/L
2000
項目有組織氯化氫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VOCs、苯胺、甲醇排放濃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 2801.6—2018)標準要求;異丙醇、乙酸乙酯排放濃度和排放速率執行《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3840-91)要求;顆粒物排放濃度執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表2重點控制區標準;VOCs、氨、硫化氫、臭氣濃度執行《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161—2018)標準要求;飲食油煙執行《山東省飲食油煙排放標準》(DB37/ 597—2006)小型標準。
驗收監測采用的標準及其標準限值見表6.2-1。
表6.2-1 有組織廢氣驗收監測標準及限值
類別
執行標準
污染物
標準限值
濃度
(Mg/m3)
速率
(kg/h)
加酸工序排氣筒(2-1#、3-1#)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
HCl
100
0.26
計量、投料、干燥、反應釜、蒸餾排氣筒(2-2#、3-2#)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二級標準
HCl
100
0.26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 2801.6—2018)
VOCs(NMHC)
120
6
苯胺
20
/
甲醇
50
/
《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3840-91)
異丙醇
227
3.6
乙酸乙酯
253
0.6
《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2013)表2重點控制區標準
顆粒物
10
/
污水處理站排氣筒
(WS-1#)
《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161—2018)
VOCs
100
5
氨
20
1.0
硫化氫
3
0.1
臭氣濃度
800(無量綱)
/
食堂油煙排氣筒(A1-1#)
《山東省飲食油煙排放標準》(DB37/ 597—2006)小型
飲食油煙
1.5
/
廠界無組織排放的HCl、顆粒物、苯胺、甲醇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VOCs執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 2801.6—2018)標準;異丙醇、乙酸乙酯執行《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3840-91)要求;污水處理站產生的VOCs、臭氣執行《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161—2018)表2標準。
驗收監測采用的標準及其標準限值見表6.2-2。
表6.2-2 無組織廢氣驗收監測標準及限值
類別
執行標準
污染物
單位
標準限值
無組織廢氣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HCl
mg/m3
0.2
顆粒物
mg/m3
1.0
苯胺
mg/m3
0.40
甲醇
mg/m3
12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第6部分:有機化工行業》(DB37/ 2801.6—2018)
VOCs(NMHC)
mg/m3
2.0
《制定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技術方法》(GB/T3840-91)
異丙醇
mg/m3
2.4
乙酸乙酯
mg/m3
0.4
《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揮發性有機物及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 3161—2018)表2標準
氨
mg/m3
1.0
硫化氫
mg/m3
0.03
臭氣濃度
無量綱
20
項目廠界噪聲排放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表1中3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限值。
驗收監測采用的標準及其標準限值見表6.3-1。
表6.3-1 噪聲驗收監測標準及限值
類別
標準名稱
污染物
單位
標準限值
噪聲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廠界噪聲
dB(A)
65
晝間
55
夜間
根據煙臺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對煙臺舜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糖類系列產品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煙環審[2016]37號),項目投產后,排入外環境的COD、氨氮總量應分別控制在為0.78t/a、0.078t/a以內。
環境空氣執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一次濃度限值、前蘇聯居民區大氣中有害物質最大允許濃度、《制訂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詳解》中規定的標準限值;地下水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Ⅲ類標準。
6 驗收執行標準
6.1 廢水執行標準
6.2廢氣執行標準
6.2.1 有組織廢氣
6.2.2 無組織廢氣
6.3噪聲執行標準
6.4 總量控制指標
6.5 環境質量執行標準